公司及股東承諾事項 | 是否履
行承諾 | 未履行
承諾的
原因及
解決措
施 |
(一)股份限售承諾 | | |
(1)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諾:
1、自華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0個月內,
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華大基因的股
份,也不由華大基因回購該部分股份。若因公司進行權益分
派等導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,其仍將遵守上述承
諾。2、若本公司所持華大基因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
的,該等股票的減持價格將不低于發行價;華大基因上市后
6個月內如華大基因股票連續 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
行價,或者上市后 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的,其直接
或間接持有華大基因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 6個月。期間
華大基因如有派發股利、送股、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,
上述價格相應調整。3、若不履行本承諾所約定的義務和責任,
本公司將承擔華大基因、華大基因其他股東或利益相關方因
此所受到的任何損失,違規減持華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將歸華
大基因所有。4、本公司將遵守中國證監會《上市公司股東、
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》,深圳證券交易所《股票上市規
則》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
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》的相關規定。 | 是 | 不適用 |
(2)汪建承諾:
1、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0個月內,本
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
司股份,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。若因公司進行權益分
派等導致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,本人
仍將遵守上述承諾。2、本人在公司擔任董事期間,每年轉讓
的公司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 | 是 | 不適用 |
25%;在賣出后六個月再行買入公司股份,或買入后六個月
內再行賣出公司股份的,則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。3、若本人
直接或間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,該等
股票的減持價格將不低于發行價;公司上市后 6個月內如公
司股票連續 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,或者上市后
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的,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
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 6個月。期間公司如有派發股利、
送股、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,上述價格相應調整。4、若
不履行本承諾所約定的義務和責任,本人將承擔公司、公司
其他股東或利益相關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損失,違規減持公
司股票的收益將歸公司所有。如本人未上繳上述出售股票所
獲收益,公司可扣減本人以后年度現金分紅或扣減發放的薪
酬/津貼直至履行上繳上述收益的承諾。5、本人將遵守中國
證監會《上市公司股東、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》,深圳
證券交易所《股票上市規則》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
東及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》的相關
規定。 | | |
(3)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、天津禮仁投資管理合伙企業(有
限合伙)、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央企業貧困地區產業投
資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承諾:
本公司作為華大基因向特定對象發行 A股股票的發行對象,
現就本次認購作出如下承諾:1、本公司同意自華大基因本次
發行結束之日(指本次發行的股份上市之日即 2021年 2月 9
日)起,六個月內不轉讓本次認購的股份。2、本公司保證在
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諾時,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
失。 | 是 | 不適用 |
(二)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 | | |
(1)深圳華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諾:
公司將履行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措施,若未履行填補被攤薄
即期回報措施,將在公司股東大會上公開說明未履行填補被
攤薄即期回報措施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
者道歉;如果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,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
中遭受損失的,公司將依法賠償。 | 是 | 不適用 |
(2)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、汪建承諾:
保證不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,不侵占公司利益,切實
履行對公司填補回報的相關措施。若違反上述承諾并給公司
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,其愿意依法承擔對公司或者投資者
的補償責任及監管機構的相應處罰。 | 是 | 不適用 |
(3)公司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:汪建、尹燁、孫英俊、王俊、
吳淳、李英睿、趙謙、王洪濤、金春保、陳鵬輝、王石、徐
愛民、蔣昌建、謝宏、吳育輝、張凌、劉娜、陳軼青、李治
平、王威、徐茜承諾:
1、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
益,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;2、接受對自身的職務 | 是 | 不適用 |
消費行為進行約束;3、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本人履行
職責無關的投資、消費活動;4、承諾由董事會或提名與薪酬
考核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
相掛鉤;5、承諾如公司未來實施股權激勵,則股權激勵的行
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。6、若違反上
述承諾并給公司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,其愿意依法承擔對
公司或者投資者的補償責任及監管機構的相應處罰。 | | |
(三)股份減持承諾 | | |
(1)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諾:
1、若其所持華大基因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,其每
年減持股票數量不超過華大基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其持有
華大基因股份的 10%。2、減持價格:該等股票的最低減持
價格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,期間公司如有派發股利、
送股、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,上述價格相應調整。減持
方式:包括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等
方式。信息披露:及時、充分履行股份減持的信息披露義務,
在持有股份超過 5%以上期間,減持前 3個交易日將發布減
持提示性公告。在減持股份期間,其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
規及華大基因規章制度。3、本公司將遵守中國證監會《上市
公司股東、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》,深圳證券交易所《股
票上市規則》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、監事、
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》的相關規定。4、如果其未
履行上述承諾減持華大基因股票,將把該部分出售股票所取
得的收益(如有)上繳華大基因所有,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,
賠償因未履行承諾而給華大基因或投資者帶來的損失。 | 是 | 不適用 |
(2)深圳前海華大基因投資企業(有限合伙)承諾:
1、其可在所持華大基因股票的鎖定期滿后 1年內,減持所持
華大基因的股票,最高可減持所持的全部股份。2、減持價格:
該等股票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格,期間公司如有派發股
利、送股、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,上述價格相應調整。
減持方式:包括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
統等方式。信息披露:及時、充分履行股份減持的信息披露
義務,在持有股份超過 5%以上期間,減持前 3個交易日將
發布減持提示性公告。在減持股份期間,其將嚴格遵守有關
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。3、本企業將遵守中國證監會《上
市公司股東、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》,深圳證券交易所
《股票上市規則》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、
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》的相關規定。4、如
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諾減持公司股票,將把該部分出售股票所
取得的收益(如有)上繳公司所有,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,
賠償因未履行承諾而給公司或投資者帶來的損失。 | 是 | 不適用 |
(3)深圳和玉高林股權投資合伙企業(有限合伙)承諾:
1、其將在所持華大基因股票的鎖定期滿后 1年內,最高減持
完畢所持華大基因的全部股票。2、減持價格:該等股票的減 | 是 | 不適用 |
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格的 80%,期間公司如有派發股利、送
股、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,上述價格相應調整。減持方
式:包括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等方
式。信息披露:及時、充分履行股份減持的信息披露義務,
在持有股份超過 5%以上期間,減持前 3個交易日將發布減
持提示性公告。在減持股份期間,其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
規及公司規章制度。3、本企業將遵守中國證監會《上市公司
股東、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》,深圳證券交易所《股票
上市規則》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、監事、
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》的相關規定。4、如果其未
履行上述承諾減持公司股票,將把該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
收益(如有)上繳公司所有,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,賠償因
未履行承諾而給公司或投資者帶來的損失。 | | |
(四)其他承諾 | | |
(1)深圳華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諾:
1、如果本次發行的招股意向書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
重大遺漏,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
重大、實質影響的,在中國證監會對本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
定之日起 30日內,本公司將依法啟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
部新股的程序,本公司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發行價并加
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。在此期
間,本公司如發生除權除息事項的,上述回購價格及回購股
份數量相應進行調整。2、如果本次發行的招股意向書有虛假
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,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
遭受損失的,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。3、如果本公司
未能履行上述承諾,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
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
道歉,并按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及司法機關認定的實際損失向
投資者依法進行賠償。若法律、法規、規范性文件及中國證
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本公司因違反上述承諾而應承擔的
相關責任及后果有不同規定,本公司自愿無條件地遵從該等
規定。 | 是 | 不適用 |
(2)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諾:
1、如果本次發行招股意向書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
大遺漏,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
大、實質影響的,在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
之日起 30日內,其將以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
購回鎖定期結束后其在二級市場減持的股份(不包括本次公
開發行時其他股東公開發售部分)。在此期間,發行人如發生
除權除息事項的,上述回購價格及回購股份數量相應進行調
整。2、如果本次發行的招股意向書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
或者重大遺漏,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,其將
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。3、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諾,將在發
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 | 是 | 不適用 |
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,并在違反上述承諾
發生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,停止在發行人處領取股東分紅,
同時其直接或間接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不得轉讓,直至其
按上述承諾采取相應的賠償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。若法律、
法規、規范性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因違
反上述承諾而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及后果有不同規定,其自愿
無條件地遵從該等規定。 | | |
(3)汪建承諾:
1、如果本次發行招股意向書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
大遺漏,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
大、實質影響的,在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
之日起 30日內,本人將以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依
法購回鎖定期結束后本人在二級市場減持的股份(不包括本
次公開發行時其他股東公開發售部分)。在此期間,發行人如
發生除權除息事項的,上述回購價格及回購股份數量相應進
行調整。2、如果本次發行的招股意向書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
陳述或者重大遺漏,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,
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。3、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諾,
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
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,并在違反上
述承諾發生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,停止在發行人處領取薪酬、
津貼及股東分紅,同時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
將不得轉讓,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諾采取相應的賠償措施并實
施完畢時為止。若法律、法規、規范性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或
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本人因違反上述承諾而應承擔的相關責任
及后果有不同規定,本人自愿無條件地遵從該等規定。 | 是 | 不適用 |
(4)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:公司董事、高級管理
人員:汪建、尹燁、孫英俊、王俊、吳淳、李英睿、趙謙、
王洪濤、金春保、陳鵬輝、王石、徐愛民、蔣昌建、謝宏、
吳育輝、李松崗、李雯琪、胡宇潔、張凌、劉娜、陳軼青、
李治平、王威、徐茜承諾:
1、公司全體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招股意向書不存
在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,并對其真實性、準確
性、完整性、及時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。如果招股
意向書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,致使投資者
遭受損失的,公司全體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將依法賠
償投資者損失,不因職務變更、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已作
出的承諾。2、如果發行人全體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未
能履行上述承諾,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
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
者道歉,并在違反上述承諾發生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,停止
在公司處領取薪酬、津貼及股東分紅,同時發行人全體董事、
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將不得轉
讓,直至按上述承諾采取相應的賠償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。 | 是 | 不適用 |
若法律、法規、規范性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
對發行人全體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因違反上述承諾而
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及后果有不同規定,發行人全體董事、監
事、高級管理人員自愿無條件地遵從該等規定。 | | |
(5)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、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(特殊
普通合伙)、國浩律師(深圳)事務所、深圳德正信國際資產
評估有限公司承諾:
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諾,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
作、出具的文件有虛假陳述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,給
投資者造成損失的,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。中信證券股份
有限公司、國浩律師(深圳)事務所、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
所(特殊普通合伙)、深圳德正信國際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承諾,
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、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、
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,并因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,其
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。 | 是 | 不適用 |
(6)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、汪建承諾:
避免欠繳員工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造成影
響,公司控股股東華大控股和實際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諾:在
華大基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,如因華大基因(含華
大基因前身)及其控股子公司、分公司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
會保險費及/或住房公積金,根據有權部門的要求或決定,華
大基因及/或其控股子公司、分公司產生補繳義務或遭受任何
罰款或損失的,其愿意在毋須華大基因及其控股子公司、分
公司支付對價的情況下,無條件、自愿承擔所有補繳金額和
相關所有費用及/或相關的經濟賠償責任。 | 是 | 不適用 |
(7)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、汪建承諾:
對于招股說明書述及租賃房產存在的法律瑕疵,公司控股股
東和實際控制人已出具了書面承諾,承諾如下:"1. 若華大
基因因租賃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物業被有權部門處罰,并
責令搬遷,本人愿意在毋需華大基因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
承擔華大基因因不能繼續承租該等物業而搬遷所產生的成本
與費用,并對其搬遷期間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足額、全
面的經濟補償;2.若華大基因因租賃合同被有權部門認定為
無效而與出租方產生訴訟、仲裁等糾紛或因租賃合同存在的
法律瑕疵而與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發生訴訟、仲裁等糾紛的,
本人愿意在毋需華大基因支付任何對價的情況下承擔華大基
因因該等糾紛而支付的律師費、訴訟費、案件受理費等所有
成本與費用,以保證華大基因不因該等租賃合同可能存在的
瑕疵而遭受任何損失或潛在損失。 | 是 | 不適用 |
(8)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、汪建承諾:
1、不越權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,不侵占公司利益。2、本
人/本公司承諾切實履行公司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措施以及
本人/本公司對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補回報措施的承諾。如本
人/本公司違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諾,本人/本公司同意中國 | 是 | 不適用 |
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、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按照
其制定或發布的有關規定、規則,對本人/本公司作出相關處
罰或采取相關監管措施。如本人/本公司違反或未能履行上述
承諾,給公司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,本人/本公司愿意依法
承擔賠償責任。3、自本承諾出具日至本次發行完成前,如中
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證券監管機構關于填補回報措施及
其承諾制定新的規定,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相關規定的,本
人/本公司承諾將按照相關規定出具補充承諾。 | | |
(9)公司全體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:汪建、尹燁、孫英俊、
杜玉濤、王洪濤、陳鵬輝;蔣昌建、徐愛民、吳育輝;劉娜、
陳軼青、李治平、徐茜承諾:
公司全體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為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,對
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的發行攤薄即期回報采取填補措
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諾:1、本人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
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,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
益。2、本人承諾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。3、本人
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本人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、消費
活動。4、本人承諾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訂的薪酬制度與
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。5、本人承諾未來公司
如實施股權激勵,則擬公布的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
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。6、本人承諾切實履行公
司制定的有關填補回報措施以及本人對此作出的任何有關填
補回報措施的承諾。如本人違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諾,本人
同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、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
機構按照其制定或發布的有關規定、規則,對本人作出相關
處罰或采取相關監管措施。如本人違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諾,
給公司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,本人愿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7、自本承諾出具日至本次發行完成前,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
委員會等證券監管機構關于填補回報措施及其承諾制定新的
規定,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相關規定的,本人承諾將按照相
關規定出具補充承諾。 | 是 | 不適用 |
(五)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| | |
(1)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、汪建承諾:
為避免同業競爭,維護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,公司控股股
東華大控股、實際控制人汪建先生出具了《關于避免同業競
爭的承諾函》。其中,公司的控股股東華大控股承諾如下:1、
華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目前沒有,將來也不從事與華
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的生產經營
活動,華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也不會通過投資于其它
經濟實體、機構、經濟組織從事或參與和華大基因及其控制
的其他企業主營業務相同的競爭性業務。2、如果華大基因及
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在其現有業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其經營
業務范圍,而華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對此已經進行生
產、經營的,只要其仍然是華大基因的控股股東,華大控股 | 是 | 不適用 |
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同意在合理期限內對該相關業務進行轉
讓且華大基因在同等商業條件下有優先收購權。3、對于華大
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在其現有業務范圍的基礎上進一步
拓展其經營業務范圍,而華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目前
尚未對此進行生產、經營的,只要其仍然是華大基因的控股
股東,華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將不從事與華大基因及
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相競爭的該等新業務。4、華大控股及其控
制的其他企業目前沒有,將來也不向其他業務與華大基因及
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主營業務相同、類似的公司、企業或其他
機構、組織或個人提供專有技術或提供銷售渠道、客戶信息
等商業機密。5、華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
且其依照所適用的上市規則被認定為華大基因的控股股東期
間,其將不會變更、解除本承諾。6、其將忠實履行上述承諾,
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若不履行本承諾所賦予的義務和責
任,其將承擔華大基因、華大基因其他股東或利益相關方因
此所受到的任何損失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諾如下:
1、本人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及與本人關系密切的近親屬("
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"指配偶、父母及配偶的父母、兄弟姐妹
及其配偶、年滿 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、配偶的兄弟姐妹和
子女配偶的父母)目前沒有,將來也不從事與華大基因及其
控制的其他企業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的生產經營活動,本人
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也不會通過投資于其它經濟實體、機
構、經濟組織從事或參與和華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主
營業務相同的競爭性業務,本人也不會在該等與華大基因有
競爭關系的經濟實體、機構、經濟組織擔任董事、高級管理
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。2、如果華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
在其現有業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其經營業務范圍,而本人、
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及與本人關系密切的近親屬對此已經進
行生產、經營的,只要本人仍然是華大基因的實際控制人,
本人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及與本人關系密切的近親屬同意
在合理期限內對該相關業務進行轉讓且華大基因在同等商業
條件下有優先收購權。3、對于華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
在其現有業務范圍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其經營業務范圍,而
本人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及與本人關系密切的近親屬目前
尚未對此進行生產、經營的,只要本人仍然是華大基因的實
際控制人,本人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及與本人關系密切的
近親屬將不從事與華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相競爭的該
等新業務。4、本人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及與本人關系密切
的近親屬目前沒有,將來也不向其他業務與華大基因及其控
制的其他企業主營業務相同、類似的公司、企業或其他機構、
組織或個人提供專有技術或提供銷售渠道、客戶信息等商業
機密。5、華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
依照所適用的上市規則被認定為華大基因的實際控制人期
間,本人將不會變更、解除本承諾。6、本人將忠實履行上述 | | |
承諾,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若不履行本承諾所約定的義
務和責任,本人將承擔華大基因、華大基因其他股東或利益
相關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損失。 | | |
(六)關于避免或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 | | |
(1)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、汪建承諾:
為避免或減少將來可能與公司及其全資、控股子公司產生的
關聯交易,公司控股股東華大控股、實際控制人汪建先生出
具了《關于避免或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函》。其中,公司的控
股股東華大控股承諾如下:1、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
響謀求華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在業務合作等方面給予
華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優于市場第三方的權利;2、不
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響謀求華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
企業與華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達成交易的優先權利;
3、華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場價格的
條件與華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交易,不會利用關
聯交易轉移、輸送利潤,亦不利用關聯交易從事任何損害華
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利益的行為;4、華大控股及其控
制的其他企業將盡量避免或減少并規范與華大基因及其控制
的其他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。如果有不可避免的關聯交易發
生,所涉及的關聯交易均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、《公司章程》
和《關聯交易管理制度》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履行合法程序,
及時進行信息披露,保證不通過關聯交易損害華大基因及其
他股東的合法權益;5、華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
交易后且華大控股依照所適用的上市規則被認定為華大基因
的控股股東期間,其將不會變更、解除本承諾;6、其將忠實
履行上述承諾,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若不履行本承諾所
賦予的義務和責任,其將承擔華大基因、華大基因其他股東
或利益相關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損失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汪
建先生承諾如下:1、本人承諾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、
與本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("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"指配偶、
父母及配偶的父母、兄弟姐妹及其配偶、年滿 18周歲的子女
及其配偶、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)不利用本人
的地位及控制性影響謀求華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在業
務合作等方面給予優于市場第三方的權利;2、本人承諾并促
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、與本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不利用
本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響謀求與華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
業達成交易的優先權利;3、本人承諾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
企業、與本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場價格
的條件與華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交易,不會利用
關聯交易轉移、輸送利潤,亦不利用關聯交易從事任何損害
華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利益的行為;4、本人承諾并促
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、與本人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盡量避
免或減少并規范與華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的關聯
交易。如果有不可避免的關聯交易發生,所涉及的關聯交易 | 是 | 不適用 |
均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、《公司章程》和《關聯交易管理制度》
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履行合法程序,及時進行信息披露,保證
不通過關聯交易損害華大基因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;5、華
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適用
的上市規則被認定為華大基因的實際控制人期間,本人將不
會變更、解除本承諾;6、本人將忠實履行上述承諾,并承擔
相應的法律責任,若不履行本承諾所約定的義務和責任,本
人將承擔華大基因、華大基因其他股東或利益相關方因此所
受到的任何損失。 | | |
報告事項 | 說 明 |
1.保薦代表人變更及其理由 | 因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新增股票已于
2021 年 2 月 9 日上市,保薦代表人由路明、焦
延延更為焦延延、黃彪。 |
2.報告期內中國證監會和本
所對保薦機構或者其保薦的
公司采取監管措施的事項及
整改情況 | 2021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,存在以下中
國證監會(包括派出機構)和貴所對本保薦人或
者保薦的公司采取監管措施的事項:
1、2021年 1月 4日,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
對我公司保薦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(以下簡稱“正元智慧”)出具《關于對浙江正
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
示函措施的決定》。監管措施認定:2020年 1月
至 2020年 7月期間,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頓科技
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,合計 4,048.18萬元,
直至 2020年 9月 21日召開董事會進行審議,公
司未及時對前述事項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、未及
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,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上市公
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第二條、第三條、第三十
條的規定。
2、2021年 1月 8日,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
對我公司保薦的熊貓乳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(以
下簡稱“熊貓乳品”)出具《關于對熊貓乳品集
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
的決定》。監管措施認定:2020年 10月 29日,
熊貓乳品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900萬元,
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歸屬于上市公司
股東凈利潤的 13.51%,公司于 2020年 11月 25
日才披露《關于公司獲得政府補助的公告》,未
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
行為違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第二
條、第三條、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。
3、2021年 1月 23日,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 |
| 局對我公司出具《深圳證監局關于對中信證券股
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》,上述監
管措施認定:私募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不夠完
善,個別項目履職不謹慎;個別首次公開發行保
薦項目執業質量不高,存在對發行人現金交易等
情況關注和披露不充分、不準確,對發行人收入
確認依據、補貼可回收性等情況核查不充分等問
題;公司個別資管產品未按《證券公司定向資產
管理業務實施細則》規定。上述行為違反了《證
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》、《私募投資基
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、《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
務管理辦法》等規定。
4、2021年 1月 29日,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
局對我公司保薦的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
(以下簡稱“開山股份”)出具《關于對浙江開
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
定》。監管措施指出,浙江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
開山股份存在:2019年、2020年定期報告業績核
算不準確;2019年至 2020年期間,公司內部治理
存在資金使用不規范、會議流程不規范、人員不
獨立的問題。上述行為違反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
管理辦法》第二條的規定。
5、2021年 3月 2日,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
對我公司保薦的博雅生物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
(以下簡稱“博雅生物”)出具《關于對博雅生
物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、廖昕晰、梁小明、范
一沁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》。監管
措施指出,經查,博雅生物存在以下問題:未及
時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,未
披露重大事件進展及未按規定履行關聯交易信息
披露義務。2017年 4月至 2020年 1月,博雅生物
以采購款方式向博雅(廣東)累計支付資金 8.23
億元。期間,博雅生物未披露相關進展或者變化
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影響,交易構成關聯方占用上
市公司資金。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上市公司信息披
露管理辦法》第二條、第三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
四十八條和《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
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》第一條
的相關規定。博雅生物公司董事長、總經理、時
任董事會秘書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,對上述違規
行為負有責任。
6、2021年 8月 26日,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
局對我公司保薦的湯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
簡稱“湯臣倍健”)出具《關于對湯臣倍健股份 |
| 有限公司、梁允超、林志成、吳卓藝、唐金銀采
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》。監管措施指出,湯
臣倍健在收購 Life-Space Group Pty Ltd100%股權
和廣州湯臣佰盛有限公司 46.67%股權項目中存在
以下違規行為:未充分、審慎評估并披露《電子
商務法》實施的重大政策風險;未如實披露標的
資產實際盈利與相關盈利預測存在重大差異的情
況;未充分披露商譽和無形資產減值測試相關信
息;商譽減值測試預測的部分指標缺乏合理依據;
減值測試關于資產可回收金額的計量不規范;內
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不完整。監管措施認定:湯臣
倍健董事長、總經理、財務總監、董事會秘書未
按照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
第 40號)第三條和《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
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》第七條的規定履行
勤勉盡責義務,分別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
要責任。
7、2021年 10月 19日,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
局對我公司保薦的思創醫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(以下簡稱“思創醫惠”)出具《關于對思創醫
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
措施的決定》。監管措施指出,思創醫惠存在以
下違規事項:2018年至 2020年期間,大股東及其
關聯方占用思創醫惠對外支付的采購款和股權轉
讓款累計發生額為 33,845.70萬元。思創醫惠未及
時對上述關聯交易履行相應決策程序,未按相關
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上述行為違反 2007年發
布施行的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第二條、
第三條、第四十八條和《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
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
知》第一條的相關規定。
8、2021年 10月 22日,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
局對我公司保薦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(以下簡稱“碧水源”)出具《關于對北京碧水
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
施的決定》。監管措施指出,碧水源全資子公司
汕頭市碧水源就汕頭市潮南區經濟建設投資發展
有限公司增資威縣德青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為北
京德青源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威縣
德青源提供擔保。德青源在上述擔保合同簽署時
是碧水源的關聯人,但公司未針對該擔保事項履
行相關審議程序、未及時披露。上述行為違反了
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 40
號)第二條、第三十條、第四十八條的規定。 |
| 9、2021年 11月 19日,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我
公司出具《關于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
函》,深交所指出:中信證券作為思創醫恵科技
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思創醫恵)向不特定對
象發行可轉債項目保薦人,未按照《保薦人盡職
調查工作準則》的規定,核查金額較大、期限較
長的預付賬款產生的原因及交易記錄、資金流向
等,調查公司是否存在資產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
制人及其關聯方控制和占用的情況,發表的核查
意見不真實、不準確,出具的《承諾函》與公司
實際情況不符。中信證券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,
內部質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環節,違反了《深
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(2020年)》
第 1.4條、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
發行上市審核規則》(以下簡稱《審核規則》)
第十七條、第二十八條以及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
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》六
十一條第二款第(三)項等規定。
10、2021年 11月 24日,中國證監會對我公
司保薦的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國
元證券”)出具《關于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決定》。監管措施指出,經查,
國元證券存在資產管理產品運作不規范,投資決
策不審慎,投資對象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不到位
等問題,違反了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
理業務管理辦法》第六十一條規定。
11、2021年 12月 15日,中國證監會北京監
管局對我公司保薦的東華軟件股份公司(以下簡
稱“東華軟件”)出具《關于對東華軟件股份公
司、薛向東、呂波、葉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
決定》。監管措施指出,經查,東華軟件 2018年
和 2019年發生多筆貿易類業務,相關業務收入確
認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,導致公司 2018年和 2019
年年度財務報告分別虛增營業收入 6,522.63萬元
和 3,623.27萬元,占當年營業總收入的比例分別
為 0.77%和 0.41%。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上市公司信
息披露管理辦法》(證監會令第 40號)第二條規
定。
12、2021年 12月 23日,中國證監會深圳監
管局對我公司保薦的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
司(以下簡稱“奧拓電子”)出具《深圳證監局
關于對深圳市奧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
正措施的決定》。監管措施指出,自 2021年 7月
起對奧拓電子進行了現場檢查。檢查發現,公司 |
| 存在:三會運作不規范、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存
在遺漏等公司治理的問題,子公司收入及成本會
計核算不審慎、2019年商譽減值測試不審慎、對
個別涉訴其他應收款未按照單項進行減值測試等
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問題,關聯方交易披露不
完整的問題。上述情況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、
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、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
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規范情況。根據《上市
公司股東大會規則》、《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
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》、《關于上市
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》、《上
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》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
理辦法》的相關規定,決定對奧拓電子采取責令
改正的監管措施。
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監管函件后高度重視,對
私募基金托管業務、投資銀行業務和資產管理業
務進行深入整改,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控制度
和流程規范,保障業務規范開展。嚴格遵守法律
法規、保薦業務執業規范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
定,切實提高執業質量,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、
準確、完整,謹慎勤勉履行職責。
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監管函件后高度
重視,與上市公司一起仔細分析問題原因,并落
實整改,督促各公司相關人員加強法律、法規的
學習,完善信息披露工作,切實提升公司規范運
作水平,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。 |
3.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| 1、2021年 11月 4日,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我
公司保薦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
簡稱“碧水源”)出具《關于對北京碧水源科技
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
決定》,深交所認定:2018 年 4 月,碧水源全
資子公司汕頭碧水源和汕頭市潮南區經濟建設投
資發展有限公司、北京德青源農業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、威縣德青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簽署投資協
議、擔保協議等協議。對于上述對外擔保事項,
碧水源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并對外披露。碧水源
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(2018
年修訂)》第 1.4 條、第 2.1 條、第 7.9 條、第
9.11 條的相關規定。碧水源董事長、總經理、時
任財務總監未能恪盡職守、履行誠信勤勉義務,
違反了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(2018 年修訂)》
第 1.4 條、第 2.2 條、第 3.1.5 條的相關規定,
對碧水源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。
2、2021年 11月 19日,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我 |
| 公司保薦代表人出具《關于對保薦代表人馬齊瑋、
徐峰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》,深交所認定:
馬齊瑋、徐峰作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薦的
思創醫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
轉債項目的保薦代表人,直接承擔了對發行人經
營狀況的核查把關、申報文件的全面核查驗證等
職責,但未按照《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》的
規定,核查金額較大、期限較長的預付賬款產生
的原因及交易記錄、資金流向等,調查公司是否
存在資產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控
制和占用的情況,發表的核查意見不真實、不準
確,出具的《承諾函》與公司實際情況不符合。
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,違反了《深圳
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(2020年修訂)》
第 1.4條,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
發行上市審核規則》第十七條、第二十八條以及
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
銷業務實施細則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(三)項
的規定。
3、2021年 11月 25日,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我
公司保薦的博雅生物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
《關于對博雅生物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
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》,深交所指出:
經查明,2017年 4月至 2020年 1月,博雅生物
向原控股股東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購款
累計 8.23億元采購原料血漿,但該公司未向博雅
生物供應,構成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。博雅
生物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《創業板股票上市規
則(2018年 11月修訂)》第 1.4條和《創業板上
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(2015年修訂)》第 2.1.4
條的規定。
我公司在知悉對保薦代表人的紀律處分后高
度重視,要求相關保薦代表人應當引以為戒,嚴
格遵守法律法規、保薦業務執業規范和本所業務
規則等規定,遵循誠實、守信、勤勉、盡責的原
則,認真履行保薦代表人的職責,切實提高執業
質量,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紀律處分后
高度重視,督促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應當引以
為戒,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,履
行誠實守信、忠實勤勉義務,保證上市公司經營
合法合規以及信息披露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 |